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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3日)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准确、科学地反映各单位招商引资的成果,严明奖惩措施,提高工作实效,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市直各部门。
第三条 引进的项目包括被考核单位所有干部职工引进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有固定资产投资的商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下同)。
第四条 对引进的市外国内客商以资金投入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有固定资产投资的商业项目,按客商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引资额;对引进的以设备投资的项目,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实际评估值计算引资额;对外资项目,按外资实际到位数额计算引资额。
第五条 实际引资额的确认,实行到项目单位审计、现场核实和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相结合的办法。被考核单位需提供项目单位的公司章程,合资、合作法律文件,营业执照,银行进帐单,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被考核单位招商引资额的任务数一年度一核定,一年度一考核。
第七条 部门共同引进项目资金的,最多允许两个部门分享引资额。
第八条 对完成和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被考核单位实行奖励。对完成任务的,按任务数的0.3%奖励;超额完成任务的,超额部分按认定引资额的1%奖励。奖金的30%补充单位经费,30%奖励单位一把手,40%奖励其他有功人员。
第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各乡镇和市直各部门进行排名,对完成任务的乡镇前3名和市直部门前5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表彰奖励,并以此作为评先、评优和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完不成任务的被考核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能评为“实绩突出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评先评优,领导班子成员扣发当年的误餐补助。
第十一条 一个考核年度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专门抓招商引资工作,单位日常工作指定一名副职主持;两个考核年度都不能完成任务的单位,一把手就地免职。
第十二条 垂直部门不适用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但垂直部门招商引资任务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年度行风评议、精神文明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一经发现,视情节从严处理。对已骗取资金者,除追缴资金外,另处以奖励金额2倍的罚款,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编辑: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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