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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我市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加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
  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即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第三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确定范围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业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以及就业、务工等获得的各种劳动收入;
  (二)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股金,领取的各种保险金;
  (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及继承的遗产,接受的遗赠等;
  (四)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五)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救济金;
  (六)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七)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以及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等以及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根据我市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我市现阶段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年人均600元,人均月补差标准暂定为15元。今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农村低保标准再作适时调整。
  第五条 低保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农村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原则
  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况享受低保待遇。
  (一)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二)农村五保对象,“三无户”,无自救能力的灾民户批准其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七条 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黄骅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上榜公开栏公示七日以上。群众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核查情况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八条 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每季度发放一次农村低保金,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可持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农村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应当齐备,杜绝冒领,确保发放到位。
  第九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应当每季复审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况和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保障待遇的手续。终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以下渠道解决: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农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局为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管部门,财政、统计、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要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所有收入情况,不得隐瞒、虚报、冒领低保金。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追回保障款物,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警告或处罚。对为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人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编辑:董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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