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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字(2006)31号
中共黄骅市委
关于加强对乡局级党政“一把手”监督的
若 干 规 定
2006年4月13日
为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完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我市乡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本着没有问题早防范,有了问题早发现,一般问题早纠正,严重问题早查处的原则,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建立“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
1、明确双重责任。乡局级党政“一把手”要担负起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一起抓的双重责任。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各乡镇、各部门党政“一把手”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责任,做到“三个一同明确”即领导班子集体责任与“一把手”个人责任一同明确;经济业务责任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同明确;管好下属单位的责任与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责任一同明确。“一把手”要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每年至少组织召开3次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召开1次本单位、本系统全体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一把手”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认真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难题。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要结果的案件,要积极支持严肃查处。
2、健全述职述廉和考核评议制度。“一把手”每年要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写出述职述廉报告,报告本人的思想、作风、工作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洁自律的情况。要做好“一把手”廉洁自律工作有关材料的积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日志》制度,并纳入组织考廉的基本内容,各单位都要明确专人管理,并由所在单位的纪委(纪检组)或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每年要召开一定规模的会议进行述职述廉,并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中邀请一定数量的群众代表列席,接受他们的质询。市纪检、组织、监察、人事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要求,在组织实施目标考核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过程中,突出对“一把手”的考核评议。建立廉情公示和评议制度,对“一把手”的勤政廉政情况,每年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对在年度工作考核中,经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把手”,进行组织调整。
3、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综合运用纪律手段和组织手段严肃追究“一把手”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紧紧抓住六个责任追究重点:一是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市委、市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二是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三是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是授意、指使下属人员阻挠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五是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六是对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或对明显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失察的。对于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先免职,再做进一步调查处理,将纪律手段、组织手段结合起来,强化责任追究的力度和效果。
二、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的制度约束
4、建立科学的分权制衡机制,规范“一把手”的事权、财权和用人权。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完善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对党委(党组)研究重大问题,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由集体讨论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集体研究重大事项,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做好会议记录,详细记载“一把手”发言内容,对决策结果负责。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广泛征求意见;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把重大决策建立在广泛民主基础之上。在各乡镇和市直各部门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投标、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不直接分管国有资产评估和处理的“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建设项目要实行廉政准入制度。要加强对“一把手”用人方面的监督,确保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逐步实行公开招录和竞争上岗制度,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杜绝选人用人上的暗箱操作,避免“一把手”个人说了算。
5、落实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是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做出的决定和本单位的重要情况,必须向下属机构和党员群众进行通报。对本单位、本部门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或请示。对需要多个单位联合办理的事项,必须事前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通报事项办理情况。党政“一把手”要按照有关法规,及时如实地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要加强对“一把手”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审核,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6、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乡局级单位“一把手”每年要组织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按照市委的要求,针对班子成员在学习、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上,“一把手”要根据会议主题,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做出检查或说明,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后,“一把手”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7、坚持廉政谈话制度。市委、市纪委领导定期对乡局级党政“一把手”进行谈话。一是负责人按照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定期对乡局级党政“一把手”进行廉政教育谈话,督促他们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谈话内容具体包括: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执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对提拔任职或调整岗位的“一把手”进行任前谈话,早打“预防针”,勉励他们尽职尽责、廉洁勤政。谈话工作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组织进行,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相结合的方式。三是对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一把手”,进行严肃的诫勉谈话,及时敲警钟,并提出针对性的诫勉要求。一般程序为:在发现“一把手”存在廉政等方面苗头性问题后,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通知被告诫人到单位进行诫勉谈话,令其说明问题,确有问题的要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由市纪委统一管理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8、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坚持逢调必审和任期内审计相结合的办法,紧紧围绕反映“一把手”工作业绩的主要方面,重点审计“一把手”在工作岗位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个人经济收支情况和遵守财政纪律的情况,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察的内容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将“一把手”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通过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9、加强对“一把手”的反腐倡廉教育。要把党风廉政教育贯穿于对“一把手”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奖惩等各个环节。建立并完善“一把手”学习档案,把“一把手”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党风廉政教育情况作为实绩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建立“一把手”党风党纪基本知识测评机制,任职期间定期组织党风廉政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要进行补课。
三、认真解决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
10、纠正跑官要官、送钱收钱、参与赌博、打着领导旗号办私事四股歪风。各单位“一把手”在机关会议上就纠正四股歪风作出公开承诺,就遵守党纪政纪,规范公务活动、社交活动、个人活动,管理身边工作人员,选人用人方案作出明示,便于对践诺情况进行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股级干部的提拔,乡局级党政“一把手”不得自行作出决定,必须经人事部门考察,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禁止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违反规定的,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处理。狠刹过节收送礼品歪风。禁止参与赌博,到国(境)外赌博的一律从严惩处。
11、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源头监控,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变相设立小金库,切断奢侈浪费的财源。完善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市直各部门实行经办人、财务主管、分管副职、“一把手”四方会签制度;各乡镇实行经办人、主管领导、纪委书记、乡(镇)长四方会签制度。仅有“一把手”个人签字的票据市财政局支付中心不予报销,对违反四方会签规定的予以责任追究。
12、严禁公款大吃大喝。“一把手”在中午非公务接待过程中不准饮酒。在市区内从事公务活动,一般不得公款招待。正常接待要厉行节约,不上名酒和高档菜,尽量减少陪餐人数。
13、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各单位一律不准超过配车标准和编制数量购车。禁止借用企业车辆或换用高档车,禁止“一把手”私自驾驶公车。单位所有公车一律按要求粘贴“公车标识”,对不粘贴公车标识的公车,市纪委予以封存。
14、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和参与境内外旅游。严格控制“一把手”公费出国(境)活动。凡属一般性考察、学习和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要坚决禁止。凡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提前写出书面申请报主管市领导签字后,交市纪委、组织部备案。不准假借自费名义,改变身份出国(境)。实行严出严归制度,出国(境)返回后要向市纪委、组织部报告。严禁以培训、开会、学习为名变相到风景名胜区旅游。
15、禁止“一把手”利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收敛财物。“一把手”操办婚庆事宜事先报告,提前一周将招待人数、资金等情况向市纪委报告,市纪委设立举报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纪律规定,发动群众进行监督,组织人员明查暗访。对于利用操办婚丧事宜之机敛取财物的,依据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
四、充分发挥监督合力
16、建立“一把手”监督工作联系通报制度。纪检、组织、政法、财政、审计、信访等单位和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就加强“一把手”监督工作交流信息,移送线索。
17、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乡局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一把手”在重大决策上不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专断等问题,要敢于提出批评意见;对“一把手”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应及时向市委、市纪委报告。
18、切实加强人大、政协的监督。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政府部门“一把手”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要充分发挥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人士的优势,加强对“一把手”工作的民主监督。
19、强化司法监督。市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重点监督“一把手”有无违法犯罪情况,有效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对涉及“一把手”的案件要依法快查快办,并及时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通报。
五、本规定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发至乡镇、工委、街道办、市直部门)
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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